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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科研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1-28 09:5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科研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职责,提升科研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科学研究对改革发展的促进作用,努力建设“专而特、专而精、专而优”的国内知名高校,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的机要密码事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科研工作包括科学研究、教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研制、成果转移转让和科技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在编、合同或协议(以下统称合同)聘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以学院名义或利用学院资源、技术条件开展的科研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是学院进行科研管理和组织实施科研项目的依据。学院科研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注重质量的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促进学科建设,提高学术水平,推进学院整体工作发展。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五条 科研工作采取学院—科研承担部门—项目组三级管理体制,由分管科研工作的院领导统一领导全院科研工作。
第六条 科研管理处(以下简称科研处)是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对外负责联系各级科研主管部门和厅内科研管理单位,对内负责学院科研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协调、计划制定、过程管理、监督检查和成果转移转化等工作。
第七条 科研承担部门负责本部门科研工作的组织管理,须指定1名部门领导分管科研工作。信息安全研究所负责学院密码理论研究和科研项目的组织、密码工程项目成果转化的具体实施工作,中办信息安全重点实验室负责学院开放科研项目的组织与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 项目组是开展科研项目研究的主体。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经费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科研工作的咨询和评议机构,对学院科研工作实施业务指导,对科研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给出仲裁意见。
第十条 财务资产处统一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计划管理是指针对科研计划制订、执行和变更的全过程动态管理。学院科研计划分为科研发展规划、科研年度计划、批准立项的项目研究计划。
第十二条 每五年由科研处牵头组织科研承担部门共同制订科研发展规划,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报学院党委会批准执行。各科研承担部门于每年年底前组织编制本部门下一年科研计划,科研处汇总后形成科研年度计划,论证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执行。项目研究计划由项目组制订,报科研处备案执行。
第十三条 科研计划一经下达,相关部门须严格遵照执行。确需变更,须报学院审批。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是指科研项目从选题到完成研究任务、结题验收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按照性质分为科研项目和教研项目。教研项目的计划制定、立项评审由教务处商科研处组织实施,教务处负责过程监控、经费审核、结题验收,科研处负责成果管理。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分为以下四类:
(一)纵向项目
学院作为依托单位或作为联合申报单位承担的国家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包括学院以合同形式参与其他单位主持的上述项目。
(二)横向项目
以学院名义与其他社会团体通过签订科研合同确定的科学研究、教学研究、科技开发、工程设计、成果转移转让、技术咨询、科技服务等项目。
(三)院级项目
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评审推荐、经学院批准立项研究的项目。
(四)自拟项目
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或其他专家组审议,由部门自行立项并组织实施的科研项目。自拟项目须在立项后到科研处备案。
第十七条 纵向项目须严格执行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科研处按项目申报要求统一组织申报,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申报公开项目须在项目报出前组织保密审查。
第十八条 横向项目须签订科研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开展项目研究工作。科研处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院级项目按照《北京电子科技学院“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自拟项目由立项部门负责过程管理,向科研处备案阶段性成果。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由科研处组织项目验收(鉴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部门须及时掌握本部门承担项目的实施情况,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做好项目的督查工作,确保项目研究的质量和进度。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人员须做好保密工作,须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学院的保密管理规定。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是开展项目研究的基础条件。项目组须根据相关规定,合理、科学编制预算;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合规、合理、据实使用科研经费。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按照《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和《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 科研成果指在学院或主要利用学院资源、技术条件从事科学研究所取得的成果。
第二十六条 科研成果按性质可分为理论研究成果、应用技术成果两大类。
理论研究成果包括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论著、编著和译著,以及其他作品等。
应用技术成果包括具有实用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计等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科研项目、工程设计和科技服务相关的资料、样机、样品、系统等,以及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第二十七条 科研处负责学院科研成果的管理工作。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式私自转移转让学院所有的科研成果,否则学院有权追缴非法所得,并视情况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科研成果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科研承担部门每年底统计本部门年度科研成果报科研处审核。科研处负责统计全院科研成果。
第二十九条 学院鼓励并推荐技术创新性突出、经济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作用明显的科研成果申报各级各类科技奖励。
第三十条 成果管理工作按照《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科技成果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一条 科研人员指全院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教师、教辅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等。
第三十二条 学院对科研人员的科研工作进行定期考核。科研人员须完成定额科研工作量,由科研处进行核定。
第三十三条 科研人员须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学院的保密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鼓励在校学生积极开展、参与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工作。对参与科研工作的在校学生,项目组应按有关规定发放劳务费。对有突出贡献者,应给予奖励。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科技档案是指学院、科研承担部门或项目组在科研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记录、文档、声像等科技文件及载体材料。项目组和科研人员负有收集、整理、保存科技档案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六条 科研处负责纵向、横向、院级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阶段性档案管理。自拟项目在鉴定(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整套科技档案移交工作。
第三十七条 科研承担部门负责本部门过程科技档案管理,重要阶段材料向科研处备案。项目组及时向承担部门报告科研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定期向部门移交科研过程档案。
第三十八条 学院作为合作(参与)单位的科研项目通过鉴定(验收)取得科研成果的,应及时将技术鉴定(验收)证书复印件(加盖依托单位公章)、学院承担研究工作的文档、材料报科研处备案。
第九章 交流活动管理
第三十九条 科技交流活动指举办或参加学术会议、与外单位合作交流等活动。学院主办或承办及以学院名义参加的科技交流活动,原则上由科研处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同配合。
第四十条 科研承担部门主办或承办的科技交流活动须报科研处审核。科研承担部门须及时了解本部门科研人员参与社会团体技术交流活动的情况,定期向科研处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科研管理规定》(院科发〔2012〕17号)同时废止。